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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多主体参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探索多途径、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城镇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建及管理模式,切实维护维修资金所有权人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黑龙江严禁将维修资金本金及相关增值收益用于相关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费用及挪作征收补偿、城市建设等费用。各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竞争性选择专户受托银行。可采取受托多家银行存储方式,形成竞争机制,提高维修资金收益率。
《通知》指出,各地要通过扩大银行网点、设置交房现场交存服务柜台、开设资金线上自助交存功能等方式,进一步优化归集业务流程,实现资金归集“一次办、马上办、网上办”,方便购房人交存维修资金。积极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实行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按照预售房屋面积一次性交齐维修资金。探索实行业主在办理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时,与购房款同时交存。严格禁止开发建设单位代收维修资金。
对业主应履行续筹义务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业主及时续交。《通知》规定,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要通过受托银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通知督促业主续交。可在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时,督促业主续交。对督促后拒不续交的业主,各地可建立追诉机制,通过纠纷调解、法院诉讼等方式,督促业主履行续筹义务。
《通知》要求,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形式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资金使用范围应细化至住宅小区楼栋、单元。简化应急使用流程。在应急维修使用过程中,进一步简化提交资料,减少中间环节,尽快拨付维修款项开展维修抢险工作。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损害状况十分严重急需维修的情形,要制定“先维修后支取、边维修边支取”的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流程,保障群众利益。
建立维修计划制度。各地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根据住宅小区使用年限,建立维修计划制度。针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半年、年度修缮计划,定期对住宅小区进行维修养护,保障群众居住安全性、舒适性。
探索保险保障机制。各地可探索依法合规征得业主表决同意后,用维修资金购买住宅维修商业保险服务。通过市场化手段遴选保险机构,由其提供针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定制险种服务。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依照合同约定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组织维修或支付维修费用。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1.01.12 记者 郭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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