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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 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是改造的重点;2001年以后建成且符合改造条件的老旧小区,可按年度改造任务一定比例纳入改造范围
■ 2021—2025年期间,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以及部分2001年以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 探索建立居民、管线单位、政府按比例共担出资责任机制,原则上企业和居民出资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 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力推“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对于权属清晰、材料齐全的项目,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近日,我区印发《全面推进广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将通过规范改造范围和内容、编制专项改造规划、健全组织实施机制、加大资金筹措和监管等措施,力争2020年内全区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412个,涉及居民住宅约16.87万套;2021—2025年期间,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以及部分2001年以后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方案》明确,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是改造的重点;2001年以后建成且符合改造条件的老旧小区,可按年度改造任务一定比例纳入改造范围。
改造将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个层级。基础类改造,旨在保障居民居住安全和基本生活需求,主要包括供排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以及建筑物外立面、楼梯等部位维修;完善类改造,旨在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求和改善型生活需求,主要包括环境提升,体育、无障碍、停车场等设施改造建设,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等;提升类改造,旨在进一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主要涉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包括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公共卫生设施、教育设施、智能感知设施等。
老旧小区改造,如何破解资金难题?《方案》规定,将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探索建立居民、管线单位、政府按比例共担出资责任机制,原则上企业和居民出资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居民可通过直接出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捐资捐物、投工投劳等多种方式参与改造。各地可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存量资金使用范围,并将老旧小区内部及与小区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可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
为加快老旧小区改造的进度,我区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力推“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建立不同类型工程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不改变用地性质、对环境影响小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环评等手续。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改造方案批复总投资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各地还将开设办理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专人专窗负责改造项目办证工作。对于权属清晰、材料齐全的项目,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摘自 《广西日报》 2020.12.01 记者 骆万丽 通讯员 李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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