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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推動各類文物建筑向社會開放
本報訊(記者 李祺瑤)《北京市文物建筑開放利用導則(試行)》近日發布,本市將推動各級各類文物建筑盡可能向社會開放。市文物局將以確保文物安全為前提,有效利用豐富的文物資源,引導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文物保護利用。
《導則》明確,由文物行政部門管理使用的各級各類文物建筑需盡可能向社會開放,已向社會開放的要進一步闡釋價值、挖掘潛力、提升服務,未向社會開放的需明確開放時限。現狀作為辦公、居住用途和閑置狀態的國有文物建筑,可採取騰退方式實現全面開放或可在一定時間段、一定空間內開放。非國有文物建筑向社會開放、提供展覽展示服務的,文物行政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同時,文物建筑的開放利用應堅持社會效益優先,必須以確保文物安全為前提,不得破壞文物、損害文物、影響文物賦存環境﹔必須控制在文物資源可承載的范圍內,避免過度商業化。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合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全過程,包括文物建筑本體保護修繕、危害文物建筑安全使用方式的騰退、歷史風貌維護、旅游文創開發、展示開放運營、文化傳承發展等。
《導則》還劃定了不同類型文物建筑的使用功能。例如,歷史功能為宮殿、壇廟、府邸、園林、廟宇等,將作為博物館、保管所、參觀游覽場所向社會開放。歷史功能為學校、醫院、圖書館、戲院、劇場等公共建筑,或行政、金融、商肆等近現代建筑,可延續其歷史功能,採取劃定開放區域、明確開放時段的方式向社會開放。歷史功能為住宅的文物建筑,名人故居參照相關保護規范實施,其他居民院落可在文物騰退的基礎上,作為公共文化場所、旅游休閑服務場所等向社會開放。
文物建筑使用主體應根據文物特點、保護要求和實際情況,科學制定並公布開放措施和計劃,明確開放區域、開放內容、開放時間、游客承載量、配套服務等內容。
文物建筑在開放過程中出現重大文物險情或安全事故,應立即停止開放,進行整改。各區文物行政部門應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及時發布文物建筑名錄,定期對社會力量參與文物建筑保護利用的項目開展評估,研判保護利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改進。
(責編:尹星雲、高星)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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