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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3月实施
禁止破坏各类保护对象和成片传统平房区;推动重点文物、历史建筑的腾退;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筑高度,保护传统风貌……近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在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1982年被确定为全国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世界遗产、历史建筑、革命史迹等众多。早在2005年,北京市就制定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此次条例是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订的。
条例规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世界遗产、文物、传统胡同、历史街巷和传统地名等。同时,传统中轴线和长安街、“凸”字形城廓、历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遗产等11项的历史传统风貌和空间格局也将被列为重点内容,加强老城的整体保护。
在保护措施方面,条例规定,老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保护责任,包括“禁止破坏各类保护对象和成片传统平房区,实现应保尽保”“推动重点文物、历史建筑的腾退,强化文物保护以及周边环境整治,促进合理开放利用”“推动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的保护和有机更新,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筑高度,保护传统风貌”“制定优化老城城市功能的政策和措施,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环境”等。同时,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的风貌恢复建设外,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在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不得改变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
在保护利用方面,条例鼓励历史建筑结合自身特点和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引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实体书店、非遗展示中心等文化和服务功能;鼓励历史名园采取多种方式开放,使历史名园贴近市民生活。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1.02.01 邰思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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